9月1日起实施!个人养老金新增3种领取情形

2025年08月20日 14:01

8月1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对外发布《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丰富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明确具体操作办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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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规定,新增3种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


  • 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


  • 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此前,参加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一是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是出国(境)定居。


通知新增2类个人养老金领取申请渠道


在此前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申请领取的基础上,通知增加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以及参加人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类申请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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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彭棣、李林波

审核 | 吴敏

来源 | 成都发布、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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