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卡”涉案典型案例——案例⑤

2021年6月18日,我局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通过办理银行卡非法转移犯罪所得,在成都市温江区、四川广元等地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帮助犯罪嫌疑人穆某某转移赃款30余万元。其中2021年3月13日受害人汪某某受犯罪嫌疑人穆某某诱骗,以投资理财的方式向刘某某的两张银行卡分别转账1万元、1万2千元;2021年4月8日受害人彭某某受犯罪嫌疑人穆某某诱骗,以投资理财的方式向刘某某银行卡转账5万元;2021年4月17日受害人童某某受犯罪嫌疑人穆某某诱骗,以投资理财的方式向刘某某银行卡转账3266元。2021年4月11日受害人周某某受犯罪嫌疑人穆某某诱骗,以投资理财的方式向刘某某银行卡转账9900元。

刘某某因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温江区分局抓获归案,于2021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7月2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2021年9月1日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对其进行逮捕,2021年9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依法提请审查起诉,2021年11月2日,刘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2年3月14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对刘某某采取金融惩戒措施:要求银行和支付机构对刘某某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