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这些工业领域安全问题隐患请警惕→

安全重于泰山
事关人民福祉、发展全局
温江区深入开展
安全生产问题隐患
“大排查、大曝光、大整治”行动

为进一步筑牢安全防线,区级相关部门全面开展工业领域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曝光、大整治”专项行动,紧盯特种设备、有限空间、消防安全等重要环节,深入排查整治工业企业风险隐患。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坚持“零容忍、严整改、强警示”原则,推动责任主体举一反三、立查立改。
问题单位:四川红孩儿游乐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问题隐患: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人员张某、王某芬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违反规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要求。
危害分析: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从事特种作业是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隐患,其本质是让不具备专业能力和安全意识的人员从事高风险作业。这种行为直接威胁操作者本人、周围人员的生命安全,极易引发火灾、爆炸、触电等恶性事故,同时埋下相应的质量隐患,并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杜绝无证上岗,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是保障特种作业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的根本前提。
责任追究:责令立即整改,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整改情况:该单位已对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张某、王某芬调离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岗位,同时按期缴纳了相应罚款。
问题单位:成都味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问题隐患:场所内房间隔墙采用泡沫夹芯板搭建,逾期未改。
违反规定:以上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危害分析:该场所房间隔墙采用泡沫夹芯板搭建,一旦发生火灾,火势会迅速蔓延,燃烧速度快,并释放大量有毒烟雾,阻碍人员疏散和消防救援,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责任追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违反了《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根据《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6800元(陆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整改情况:该单位已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要求,将场所用泡沫夹芯板搭建的隔断更换为岩棉夹芯板。
问题单位:成都林森净化彩钢板有限公司
问题隐患: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行为。
违反规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危害分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在高空、高速条件下运行易发生高空坠落,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
责任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43500元(肆万叁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整改情况:该单位对其使用的起重机械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向成都市特检院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
问题单位:成都市温江区隆兴植物油加工厂
问题隐患一:储油罐无风险告知卡。
违反规定:以上情形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之规定。
危害分析:如果在有限空间场所无风险告知卡,未明确标识危险因素(如缺氧、有毒气体),易导致无防护进入人员可能会误踩或者误进入,应急处置时缺乏现场风险提示,救援人员可能采用错误施救方式从而引发危险。
责任追究:责令立即整改。
整改情况:该单位已对储油罐设置了风险告知卡。
问题隐患二:未建立有限空间台账。
违反规定:以上情形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3号)第六条之规定。
危害分析:未建立台账作为指导,制定作业计划就如同盲人摸象。对于有限空间的作业,如维修、清理等工作,无法根据以往的数据和记录来安排合适的作业时间、作业人员数量和所需的防护设备。可能导致作业人员在不合适的时间进入有限空间,如在通风条件最差的时候进入,增加事故发生的概率。
责任追究:责令立即整改。
整改情况:该单位已建立有限空间台账。
有限空间管理
辨识与台账:明确储油罐、沉淀池、密闭容器等有限空间位置,建立包含危险因素(缺氧、有毒气体)、数量、安全管控措施的动态台账,如案例三要求台账需记录“作业审批流程、防护设备清单”。
警示与风险告知:出入口设“危险区域/禁止入内”警示标志,同时张贴风险告知卡,明确危害因素(如“缺氧窒息、可燃气体爆炸”)及应急措施。
作业流程管控:严格执行“通风-检测-审批”制度,使用泵吸式气体检测仪检测氧气(≥19.5%)、可燃气体(LEL≤20%)浓度,检测结果存档,作业中每30分钟复测。
特种设备(起重机械)
定期检验与登记:检验到期前1个月向特检院申请检测,取得报告后将合格标志张贴于设备醒目处,同步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每日作业前检查:重点核查钢丝绳磨损(断丝数≤10%)、吊钩防脱装置、起升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填写检查记录并由安全员签字,禁止带故障作业。
消防安全
建筑材料管控:严禁使用泡沫夹芯板、未阻燃聚氨酯等易燃材料,隔墙需更换为岩棉板等不燃材料,装修材料需提供防火性能检测报告。
消防制度与演练:制定消防控制室24小时值班制度,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员疏散演练(金属冶炼企业每半年1次),演练需模拟“浓烟逃生路线指引、消防栓实操”等场景。
特种作业管理
持证上岗要求:电焊、气割作业人员需持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操作证(每3年复审),特种设备焊接人员需持市场监管部门证书,企业建立“人员证书台账”。
岗前培训与追责:新上岗人员需参加48学时安全培训(含动火作业防火要点、触电急救)。
吊装作业安全
作业审批与方案:吊装前编制包含“吊物重量计算、警戒区域划分”的专项方案,经安全总监审批后实施,作业时设专职监护人员(禁止同时负责其他作业)。
吊具索具管理:定期检查吊索具(如卸扣变形量≤10%、钢丝绳断丝≤6根/股),报废标准参照TSG 51-2023规程,禁止使用超过设计负荷的吊具。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分级审批:按危险等级(如油罐区、有限空间)办理动火许可证,一级动火需安全总监签字,禁止无审批作业。
持证上岗:电焊、气割人员须持应急管理部门特种作业证,企业核查有效期,严禁无证作业。
现场清理:清除动火点10米内易燃物,无法移除时用防火毯覆盖,有限空间内需先通风、检测氧气(≥19.5%)和可燃气体(LEL≤20%)。
装备配备:作业人员穿阻燃服、戴防护面罩,现场配灭火器、防火毯,高处动火设隔离棚。
专人监护:监护人全程在岗,禁止脱岗,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作业。
设备检查: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5米,距动火点≥10米,检查焊割设备无漏气、压力表正常。
动火结束后清理现场,测温确认焊割部位冷却至常温,监护人留守30分钟以上并签字确认。
综合管理要求
每月开展全覆盖检查,有限空间作业现场配备应急救援三脚架、正压式呼吸器,监护人员需通过“心肺复苏、气体检测仪故障处置”等培训考核,每季度开展1次实战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条、第八十四条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四川省消防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七十二条
第三十九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和相关要求。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抽查;消防救援部门应当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单位、场所使用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未按照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由消防救援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隐患需常查,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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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黄艳
编辑:彭棣 钟诚
审核: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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