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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这些交通运输行为存在安全隐患→

来源:温江融媒 2024年12月11日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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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重于泰山

事关人民福祉、发展全局

近期

温江区多部门联合开展

安全生产问题隐患

“大排查、大曝光、大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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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行动部署要求,区交通运输局、交警十一分局深入开展路面“打非治违”,对辖区内重点车辆、重点路段开展执法检查,以高压态势严格排查打击道路运输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预防和遏制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群众安全出行。现对“打非治违”开展过程中发现的部分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曝光,旨在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切实维护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案例一


行业领域:交通运输

违法行为:2024年10月16日9时许,郑某受聘请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空载)行驶至成都市温江区太平街与滨江路北段交叉路口东侧人行横道遇红灯交通信号右转弯时,与行驶方向前方由右至左经人行横道通过路口的行人吕某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吕某经医院确认当场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郑某驾驶机动车遇红灯交通信号右转弯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

责任追究:嫌疑人郑某已于2024年10月30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危险分析:大型货物运输车辆因其车身较高,导致车辆视线盲区大,驾驶人员难以通过直接观察全面掌握车辆四周的情况。当转弯时,车辆前轮和后轮的轨迹不在同一圆弧上,形成“内轮差”,可能导致行人或骑车人员等在货车转弯时无法及时察觉货车的行进,从而被卷入货车底部的危险区域。同时,货物运输车辆一般载重较大,制动距离长,加之部分车辆驾驶人行车时,超速、超载、不停车让行,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较大安全隐患。


案例二


行业领域:交通运输

违法行为:2024年12月5日8时33分,彭某驾驶一混泥土搅拌车,途经温江区永通路。因涉嫌驾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执勤民警示意该车靠边接受检查。后经过磅检测,发现该车存在超载交通违法行为,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重量未达30%。

违反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责任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彭某作出驾驶证记1分、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并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危险分析:超载行驶会使轮胎发生变形,加大摩擦,导致轮胎寿命缩短,极易发生爆胎事故。货车超载后转向沉重,离心力增加,影响汽车操纵性能,会延长制动距离甚至导致制动失灵。超载货车在转弯时离心力远高于正常货车,极易发生侧翻。车辆超载会使安全技术性能发生改变,关键部件损耗严重,如焊点断裂、车架变形、发动机负荷过大等,大大缩短车辆的使用寿命。且超载车辆严重破坏公路、桥梁等公共设施,给公路、桥梁结构带来灾难性的打击。


案例三


行业领域:交通运输

违法行为:2024年10月13日9时54分至10时10分,成都市邦宇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尹某驾驶川AW5***号车辆,拉载方便面纸桶途经温江区青啤大道,运输途中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

违反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责任追究:通过查询,成都市邦宇物流有限公司此类违规行为为一年内首次,属于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成都市邦宇物流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危险分析:货运车辆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在车辆快速行驶时,可能导致货物因惯性脱落,极易对周围车辆、行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渣土、砂石等货物掉落在道路上会形成路面障碍,易产生扬尘,影响行人通行和周边区域运输环境卫生。


案例四


行业领域交通运输

违法行为2024年10月30日10时41分至10时53分,驾驶员郑某驾驶川AAU6***号网约车,通过滴滴出行网约车平台接单营运。现场检查车牌与驾驶员手机端平台信息显示一致,驾驶员郑某现场无法出示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违反规定违反了《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责任追究通过查询,郑某的违法行为是初次,属于情节一般,依据《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给予郑某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危险分析网约车车辆双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不齐全,不仅危害了网约车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严重威胁了乘客的安全和权益。如果驾驶员未经专业驾驶培训,或车辆技术状况不达标,不仅乘客出行不安全,发生服务纠纷时,乘客的权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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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此次曝光的突出问题

作出如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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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办理从业资格注册或者报备手续。


《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未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驾驶客运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使用无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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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大排查、大曝光、大整治”专项行动以来,区道安办开展行业企业安全督导检查351次,发现并处置安全隐患226处;开展路面执法检查客货运输车辆930台次,查处道路运输违法案件140起。区道安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持续深入推进“大排查、大曝光、大整治”专项行动,全面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开展行业领域问题隐患排查整治和通报曝光,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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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黄艳

编辑:彭棣 钟诚 赵术君

审核:陈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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