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租金减免政策提醒事项
为切实缓解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确保区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租金减免政策落实到位,现作如下提醒:
一、政策依据
1.《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16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温府发〔2020〕3号);
2.《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帮扶工作确保惠企政策落地见效的方案〉的通知》(温企服发〔2020〕13号)。
二、政策内容
承租区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可按照相关政策减免2020年2月、3月租金,减半收取4月、5月、6月、7月、8月租金。
存在转租国有资产经营性用房的转租人不应享受本次减免政策,减免租金应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人。
三、适用对象
未申报过上述政策范围内租金减免的承租区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四、提供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1.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2.承租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企业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存在转租的提供实际承租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企业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由承租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出租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及下属全资和控股以及代管企业)办理租金减免
六、政策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晓静
联系电话:028-82668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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