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推荐 > 正文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亮点解析丨召开业主大会不再难!

来源:法韵温江 2021年10月13日 13:01


10月9日,《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修订通过,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并明确提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等相关协调工作机制,协调处理在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选举及换届、物业服务人交接等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的重大矛盾纠纷。


《条例》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温小法将以栏目的形式

为小伙伴们解析《条例》中的亮点

快来一起学习吧



业主大会作为

保护整体业主利益的重要途径

却常常因为条件受限

而无法得到有效的组织和开展

针对这种情况

《条例》作出了规定


# 温小法划重点 #
业主大会开不了?
街道乡镇应组织、指导、协调设立


《条例》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1、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

2、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二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九十日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的。


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告。建设单位未按时书面报告设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业主身份证明材料。建设单位、业主、物业服务人应当对筹备组筹备工作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给予配合,不得阻扰。


《条例》还明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老旧小区以及建设单位已经不存在的物业服务区域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


而对于不能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区域,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可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建该物业服务区域的物业管理委员会。



延伸阅读

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是指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同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组成,对关系到整体业主利益的事情进行决议,并通过选举建立业主委员会。所以说组织开展业主大会是非常有必要的。



更多《条例》亮点解析

我们下期再见啦!

点击下方图片

查看《条例》全文



END

内容综合自:成都发布
编辑:高永虹
审核:佘悦
推荐阅读


扫描二维码关注法韵温江
微博:@温江司法


0

评论

0 条评论 手机发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