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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责必担!涉“疫”违法犯罪警示第二波

来源:成都温江社治委 2021年07月31日 22:12

案例一:

四川省绵阳市米某【拒绝隔离】




2021年7月24日,暂住四川省绵阳市的米某某被确定为新冠确诊人员的次密接触者,根据防疫规定应进行医学隔离。但是,米某某采用关机、不开门等方式拒绝配合隔离。其男友刘某某(绵阳某科技公司负责人)明知其女友的情况,仍然拒绝配合并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查找米某某。7月30日下午,绵阳市公安局城南分局依法对米某某做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对刘某某做出警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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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徐某【不当言论】




2021年7月28日13时许,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微博网民徐某在网上发表伤害南京人民感情的不当言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目前,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依法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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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案例三:

江苏省南京市网民贺某【编造谣言】




江苏省南京市网民贺某在朋友圈内发布消息称,“已检测出新冠阳性,本人在夫子庙上班接触的人多,请远离我”。经核实,贺某因与男友吵架心情不好,故意编造发布了上述虚假信息。目前,贺某已被属地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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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ー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四:

江苏省常熟市马某【拒绝检测】




江苏省常熟市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向有南京旅居史女子马某致电十余次,要求对方配合核酸检测,均被马某拒绝,甚至关机拒接电话,在微信沟通中屏蔽疫情防控管理相关信息并将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拉入黑名单。按照法定情形马某被警方依法给予治安处罚,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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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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