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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这些安全问题隐患请注意→

来源:温江融媒 2026年02月07日 16:39


安全重于泰山

事关人民福祉、发展全局

近期

温江区多部门开展

安全生产问题隐患

“大排查、大曝光、大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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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应急局全面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为,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辖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


问题单位王某某


问题隐患一非法经营烟花爆竹(通过抖音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违反规定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危险分析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无法实现有效溯源,可能存在质量不合格、“三无”等问题,燃放时极易引发炸伤、火灾等事故,危害使用者及周边群众安全。


责任追究依法责令停止非法经营行为,并处以人民币2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烟花爆竹产品。


非法销售烟花爆竹


整改情况停止非法经营行为,没收违法烟花爆竹产品。


案例二


问题单位柳城街道花明路一小区


问题隐患非法经营烟花爆竹(通过微信交易、线下送货的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违反规定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危险分析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无法实现有效溯源,可能存在质量不合格、“三无”等问题,燃放时极易引发炸伤、火灾等事故,危害使用者及周边群众安全。线下送货过程中,若未使用专用防爆、防静电运输车辆,未采取规范防护措施,烟花爆竹易因颠簸、摩擦引发意外。


责任追究现场查获烟花爆竹41件,已立案调查。


非法销售烟花爆竹


整改情况:停止非法经营行为,没收违法烟花爆竹产品。


案例三


问题单位温江区科林路东段一店铺烟花爆竹自助购物点


问题隐患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违反规定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危险分析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无法实现有效溯源,可能存在质量不合格、“三无”等问题,燃放时极易引发炸伤、火灾等事故,危害使用者及周边群众安全。自助购物模式无法核查购买人员身份,未成年人可能轻易获取烟花爆竹,在无专业指导和监护的情况下燃放,极易引发炸伤、火灾等意外事故。


责任追究已立案调查。


非法销售烟花爆竹


整改情况停止非法经营行为,没收违法烟花爆竹产品。


案例四


问题单位李川路闲置厂房


问题隐患非法储存烟花爆竹


违反规定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危险分析非法运输未采取规范防护措施,车辆行驶中易因颠簸、摩擦引发烟花爆竹自燃、爆炸,危及道路公共安全。非法窝点未配备专业安全设施,烟花爆竹集中存放易因挤压、高温等引发连锁事故,危害周边环境安全。


责任追究暂扣烟花爆竹500余箱,已立案调查。


烟花爆竹非法窝点


整改情况没收违法烟花爆竹产品。



安全科普




烟花爆竹安全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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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普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按照《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温江区于2021年12月27日起

全域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有效期五年

2026年继续施行

望周知!温江全域禁燃禁售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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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郑希

编辑:彭棣 李林波

审核:高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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