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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这些安全问题隐患请注意→

来源:温江融媒 2026年01月24日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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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重于泰山

事关人民福祉、发展全局

近期

温江区多部门开展

安全生产问题隐患

“大排查、大曝光、大整治”行动


交通运输局持续开展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大排查、大曝光、大整治”,结合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排查整治“冬春行动”,联合多部门开展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打非治违”工作,确保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稳定。现将安全生产隐患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


问题单位:车辆(川AU51T0)所有人漆某

问题隐患:使用仿冒车辆从事营运

违反规定:以上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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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危险分析:仿冒出租车多为报废车辆改装,安全性能较差,且驾驶员不具备从业资格,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此外,仿冒出租车多通过改装计价器、绕路等方式欺诈乘客,侵害乘客合法权益。

责任追究:对车辆所有人漆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9981元,予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

整改情况:已没收仿冒车辆和有关营运的标志、设施。


案例二


问题单位:彭州市九峰旅游车队

问题隐患: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违反规定:以上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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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危险分析:未经许可的超范围营运,车辆驾驶员可能对行驶路线不熟悉,缺乏应对复杂道路环境的经验,一旦遇到紧急情况,驾驶员易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从而引发重大交通事故。

责任追究:对彭州市九峰旅游车队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整改情况:已责令该车队立即整改。


安全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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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普法




《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本市巡游车或者网约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喷涂、安装与巡游车相同或者相似的专用标志或者专用设施的,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没收有关标志和设施;使用前述车辆从事营运的,没收车辆和有关标志、设施,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处罚。


以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名义变相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的,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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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黄艳

编辑:杜瑶蕾

审核:高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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