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医保体系,成都出台意见!
8月10日,记者从成都市医疗保障局网站获悉,成都出台《关于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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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以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公益性商业健康保险等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成都市多层次医疗救助体系,不断增加医疗救助对象类别范围、医疗救助资金保障范围、医疗救助方式范围。
救助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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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
明确了救助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
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城乡居民
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
具体分为
重点医疗救助对象
其他医疗救助对象
● 重点医疗救助对象
具有成都市户籍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当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以及政府医疗救助核报后,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一定额度,且符合慈善组织、红十字会救助认定条件的救助对象。
● 其他医疗救助对象
具有成都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当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核报后,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较大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符合慈善组织、红十字会救助认定条件的救助对象。
6大类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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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
提出6大类运行机制:
建立主动发现机制 统筹协调机制
信息共享机制 救助联动机制
商业健康保险帮扶机制 引导扶持机制
具体来看要这样做
依托成都市多层次医疗救助信息经办系统和医院院内大病救助站、医务社工站、医院医护转介等,开展大病救助政策宣传,多渠道发现困难大病患者,并实时推送大病患者信息,及时纳入医疗救助对象保障范围。
发挥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平台优势,统筹各类慈善力量,引导慈善力量向重点领域倾斜,弥补政府救助政策的空白。
建立健全医疗救助联动机制,建立多部门横向联动,区(市)县、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纵向贯通,整合线上线下资源,统筹安排救助项目、对象,提高救助的精准性和时效性,避免重复救助和无序救助。
鼓励慈善组织、红十字会等机构组织和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群体设立重特大疾病、特殊病种医疗救助项目,发挥补充救助作用。
支持医疗救助领域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发展,丰富救助服务内容。
支持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展和平台之间慈善资源共享,促进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信息发布,推行阳光救助。
支持市医保战略联盟单位加强普惠型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创新,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
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
加强慈善激励表扬,落实对慈善捐赠主体相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来源:蓉城政事
编辑:赵术君
审核:陈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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