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做这两项筛查
3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举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大会进行第二次审议。
在强化妇女依法享有的
特殊权益的保护
有针对性地规定特别保护措施方面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对女职工的妇科疾病普查,并定期开展乳腺癌、宫颈癌筛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至少每三年组织一次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城镇妇女和农村妇女的妇科疾病普查,并定期开展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在规范适龄女性未成年人
因故延缓入学、休学方面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
“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在明确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
生育保障义务及权益保障责任方面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生育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保障女职工享有生育保险待遇。”
此外
考虑到修订草案中有交叉重复内容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
将重复内容合为一条
修改为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来源:成都日报
编辑:小米
审核:陈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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